57、多项选择题
甲乙丙为同一家公司的其中三个股东,其中持股比例为甲20%,乙5%,丙1%,后来丙将所持的1%股权转让给了丁;后发现,该公司高管恶意进行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的利益;则上述股东中谁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?
A、在紧急情况下乙有权提出股东代位诉讼
B、应把公司列为第三人,但是诉讼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
C、在紧急情况下丙有权提出股东代位诉讼
D、在紧急情况下丁有权提出股东代位诉讼。
正确答案:ABD我的答案:AB
易错项:C
题目难度:中等,全站正确率46%
答题统计:本题做过1次,做错1次
参考解析:
股东代位诉讼中,有限公司只要具有股东资格都可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,因此甲乙丁均具有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资格,则丙由于将所持股权的1%转让给了丁,其不再为股东,因此不具有提起股东代位诉讼。因此A、D正确;C项错误;
在股东代位诉讼中,有限公司的原告为股东,被告是侵权人,第三人是公司,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。因此,B项正确。
综上所述,本题正确答案为A、B、D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