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、以下哪些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?()
A.孙某亲眼看到成年的弟弟杀死自己的父亲而不阻止,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
B.赵某看到自己12岁的儿子盗窃别人的手机而不制止,赵某构成盗窃罪
C.李某在岳母家看到妻子拿刀伤害岳母而不制止,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
D.钱某看到女儿遗弃自己的外孙女而不管不问的,钱某构成遗弃罪
参考答案:AB。
解析:A正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
孙某对自己的父亲具有法定的保护义务,也即在亲眼看到成年弟弟杀死自己的父亲时,孙某有制止的义务。因此,孙某亲眼看到成年的弟弟杀死自己的父亲而不阻止的,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有同学可能认为孙某的弟弟是成年人,孙某没有阻止成年弟弟犯罪的义务。但是,本案中孙某弟弟的犯罪对象是孙某具有保护义务的父亲,因此孙某能阻止而不阻止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例如,妻子杀害婆婆时,在场的丈夫不阻止的,妻子成立故意杀人罪,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B正确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对他人具有负有监管、监护等义务时,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予以监督、阻止。
赵某作为自己12岁的儿子(未成年)的法定监护人,在看到自己儿子盗窃他人手机(法益侵害行为)时,具有法定的阻止的义务,赵某不阻止的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。类似的真题,2014年卷二5C.甲看见儿子乙(8周岁)正掐住丙(3周岁)的脖子,因忙于炒菜,便未理会。等炒完菜,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。甲成立不作为犯罪。
有学者指出,“以不作为方式帮助作为犯,强化作为犯的心理,使其犯罪变得更容易,则是有可能的”。并举例称,警察路遇暴行,驻足观看一眼后随即离开并未制止暴行的,警察的不作为“客观上起到了强化现行犯犯罪心理的作用”因此成立帮助犯。还有学者进一步扩大了对不作为犯的范围,认为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,很大一部分是正犯者正在实施犯罪,保证人(监督者)对此亲眼目睹却无动于衷,同时正犯者(实行者)并未意识到保证人的场合,对保证人也应该认定为构成不作为犯。如行凶者甲(未成年人)在楼下对未成年人丙暴力殴打20分钟,丙的父亲乙在楼上阳台看到这幕却不下楼阻止,结果酿成惨剧,但甲并不知道父亲丙在楼上看到其犯罪行为。根据论者的观点,父亲丙的行为亦可能成立不作为犯。
C错误。该题的CD选项是来源于张明楷教授的《刑法学》中的内容。其欲表达的意思是:当不同主体对被害人都有救助义务时,义务存在先后顺序问题。所谓先后顺序,其实就是指,当第一顺位的人在场的情况下,第二顺位的人就没有救助义务了。
数个主体可能同时对某一法益具有作为义务,存在优先履行作为义务的主体,而使得其他人不再具有作为义务。本案中,李某的妻子对自己的母亲(李某的岳母),相对于李某而言,具有优先的作为义务。故,李某的妻子杀害自己的母亲,即李某的岳母时,李某不制止的,不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丈夫杀死自己的母亲时,妻子不阻止的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,张明楷教授倾向于否定回答。
D错误。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,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
该选项中,钱某的外孙女的母亲仍然健在,钱某对自己的外孙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,或者说,其抚养义务是第二顺位的。因此钱某看到女儿遗弃自己的外孙女而不管不问的,并无救助义务,因而钱某不构成遗弃罪。
数个主体可能同时对某一法益具有作为义务,可能存在强弱之别或层级关系,存在优先履行作为义务的主体,而使得其他人不再具有作为义务。例如,夫妻与丈夫的年迈母亲共同生活。在母亲生病或摔倒时,社会一般观念会认为首先是丈夫具有救助义务,夫妻二人均不救助导致母亲死亡的,只需要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,即便认为妻子具有救助义务,也不应追究妻子的刑事责任。
虽然根据一般社会观念,对于未成年的(外)孙子女,(外)祖父母应该具有抚养、救助义务。但本案中,钱某的女儿与钱某自己相比,钱某女儿对外孙女的抚养、救助义务更优先,因此作为优先义务人的钱某女儿遗弃外孙女时,钱某(外婆)没有阻止的不负刑事责任,不构成遗弃罪。
与CD选项相似的是:真题2015年第32题,甲在火灾之际,能救出母亲,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。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,甲构成不作为犯罪。该案中,是从义务的角度谈,甲对母亲的救助义务当然是首要的,母亲也应该优先于女友,也就是说,此种情形下,如果不救母亲,应成立不作为犯罪。该题当年司法是公布的答案的,认为甲构成不作为犯罪。类似于上述这些极富争议的试题,还希望考生不要站在自己的立场而固执己见,应理解出题人的基本思路以及历年真题的对比。
综上,AB当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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