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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、甲准备去盗窃渔网(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),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,为其提供了渔船,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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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典型疑难真题27、28
27、甲准备去盗窃渔网(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),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,为其提供了渔船,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。事实上,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()
A.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
B.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
C.甲构成既遂,乙构成未遂
D.甲构成既遂,乙构成犯罪预备
解析:A、B、C错误,D正确。
首先,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。因为甲事实上侵害了乙的法益(财产权),即使是乙的财产,也能成为甲的犯罪对象,故甲成立盗窃罪既遂。
其次,乙构成盗窃罪预备。乙主观上有与甲共同盗窃的故意,客观上也支持了甲的盗窃行为,乙构成盗窃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。但由于乙的财产不是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,换言之,乙的盗窃对象应不包括自己本人所有的财产,故乙构成盗窃罪预备。对于乙的行为,究竟如何处理,理论上存在三种不同认识:
(1)第一种观点认为,由于本案中,甲并没有着手盗窃“他人”的渔网,而是乙自己的渔网。故乙的行为也仅认为是预备行为,而非实行行为,成立盗窃罪预备。
(2)第二种观点认为,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由于没有实质上侵害法益,从客观主义、结果无价值的角度看,不构成犯罪。
(3)第三种观点认为,乙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。需要指出的是,有同学可能认为,乙和甲共谋参与了盗窃行为,但事实上该渔网是乙自己的,可以将乙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未遂。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,尤其是站在行为的立场看,确实有道理。但如果认定为是未遂的话,就意味着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实行行为,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。而本案中,乙的盗窃对象是自己的渔网,可以认为没有法益侵害的直接、紧迫危险,认定为犯罪未遂,可能有一定的疑问。
其中,第(2)观点,不构成犯罪,是张明楷教授所主张的观点,但当然选项中并没有“无罪”这一选项。同时,第(3)种观点,张明楷教授也不赞成,张明楷教授指出:“即使行为人相信渔网为他人所有,但事实上完全属于自己时,就没有作为诈骗未遂处罚的必要。”事实上,出题人本人是希望认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但是,当年据考生回忆,选项中没有“无罪”的选项。命题人采用了相对折中的态度,既不认定为是无罪,也不认定为是未遂,而主张认定为是犯罪预备。
该题来源于张明楷《刑法学》2021年版,第550页。与单个人犯罪的本质一样,共同犯罪的本质也是侵害法益。单独正犯是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,共同正犯是共同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,间接正犯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,教唆犯与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类型。换言之,共犯(教唆犯、帮助犯)的处罚根据在于,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,即处罚共犯者,是因为其诱使、促成了正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。本案中,乙的法益不是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,因此,乙不构成犯罪既遂。同时,乙已经在为犯罪作准备,至少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预备。
综上,D当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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